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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洁与武汉三中宁康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洁,武汉三中宁康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31号申请执行人:王洁。被执行人:武汉三中宁康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2C2地块。申请人王洁与被申请人武汉三中宁康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汉劳人仲裁字(2015)第162号仲裁裁决书。权利人王洁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向申请执行人王洁送达执行文书时,得知武汉三中宁康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服汉劳人仲裁字(2015)第162号仲裁裁决书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洁于2016年1月21日,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洁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汉劳人仲裁字(2015)第16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阮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