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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小林与吕春兰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77年6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吕某某,女,生于1985年2月1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2)仁寿民初字第2154号王某某与吕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吕某某给付王某某房款125000元,位于仁寿县文林镇黎明街1号附3号建筑面积91.65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归吕某某所有;二、王某某与吕某某的共同债务85500元,各自负担42750元;三、吕春兰支付女儿王某甲(2012年5月至2015年12月)的抚养费20400元、诉讼费1000元给王某某;四、吕某某共计应给付王小林125000-42750+20400+1000=103650元。现吕某某已给付王某某103650元,王某某也协助吕某某办理了住房的过户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仁寿民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廷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