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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81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81刑初21号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以灯检公诉刑诉(2015)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7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陈××驾驶辽××××××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市□□线115公里+500米处,与在路南侧机动车道内的行人宋××相撞,造成宋××在事故中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灯塔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克群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接收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陈××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7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陈××驾驶自己所有的辽××××××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市□□线115公里+500米处,未注意瞭望,与在路南侧机动车道内的行人宋××(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市□□街道□□村,住□□市□□小区3号楼4单元101室。)相撞,造成宋××因重度颅脑损伤在事故中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灯塔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克群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接收公安机关调查。2015年11月3日,被害人宋××家属与被告人陈××达成赔偿协议: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理赔款由被害人宋××家属所有、领取,被告人陈××另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宋××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车损自负,被害人宋××家属对被告人陈××谅解,不在追究被告人陈××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其供述与辩解;案件来源;归案证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送达回执;介绍信;房权证;户口本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保险单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声明书;谅解书;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检验报告;鉴定文书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收条及赔款凭证等在卷佐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不注意瞭望,未保持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交通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员  王树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霞附件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