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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04

案件名称

李书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伟,临沂市天成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李书伟,男,1978年3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临沂市天成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法定代表人:邢茂选,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查证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以(2014)河商初字第222号裁定书查封临沂天成面粉有限公司所有的000163674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临沂市天成面粉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价值相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洋审 判 员  陈 玮人民陪审员  刘洪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德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