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海铭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薛红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铭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薛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7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铭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08弄7号101室D33。法定代表人李志东,经理。被执行人薛红涛,男,汉族。本院(2013)聊东商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薛红涛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薛红涛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薛红涛的银行存款1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