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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1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莫红岗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1769号罪犯莫红岗,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08)麒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红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11月1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对罪犯莫红岗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假释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蒋德俊、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莫红岗的考核结果,以罪犯莫红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为由,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莫红岗系主犯,现刑罚执行已达7年零5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4次,2014年10月20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30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执行罚金人民币20000元。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同意接受罪犯莫红岗为矫正对象,罪犯莫红岗提供的保证人解玉芝符合条件,并出具了保证书。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公示反馈表,执行财产刑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莫红岗实际服刑刑期已达最低执刑期,服刑期间一贯改造表现较好,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红岗予以假释,假释后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李鸿波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招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