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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316号原告孙某。被告黄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