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316号原告孙某。被告黄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