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曾思和与谭彦梅婚约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思和,谭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曾思和,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上梅镇天华南路青石巷1号。被执行人谭彦梅,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上梅镇天华南路青石巷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曾思和小孩抚养费6万元,承担诉讼费200元,执行立案费8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彦梅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曾均安审判员 孟中华审判员 刘胜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弟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