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邢志峰与吕庆发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志峰,吕庆发,刘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225号原告:邢志峰,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吕庆发,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刘宝,男,住长春市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志峰诉被告吕长庆、刘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00元,收取100.00元由原告邢志峰承担。审判员 孙彦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春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