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与何细锋,林洁贞,卢燕凤,郭仲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何细锋,林洁贞,卢燕凤,郭仲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21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住所地:清远市。负责人:郭建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文龙,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谭文毅,该行职员。被告:何细锋,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公民身份号码4736。被告:林洁贞,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公民身份号码514X。被告:卢燕凤,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321。被告:郭仲良,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公民身份号码5317。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诉被告何细锋、林洁贞、卢燕凤、郭仲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文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梓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