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故城县名仕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来、化洪志、郁鹏、李玉伟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名仕担保有限公司,张来,化洪志,郁鹏,李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名仕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方,任经理。被执行人:张来。被执行人:化洪志。被执行人:郁鹏。被执行人:李玉伟。关于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名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来、化洪志、郁鹏、李玉伟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制作的(2014)故民二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来、化洪志、郁鹏、李玉伟名下银行存款530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东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