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3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秦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3396号原告秦某,女,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王维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锦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