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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周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刑初19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辩护人庄某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6)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闵行区×路×路时与胡某某发生争执。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虹桥派出所民警朱某某接“ll0”指令至该址处警,并传唤被告人周某某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被告人拒不配合并挥舞双臂,在挣脱民警控制过程中致民警朱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经检验,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mg/mL。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酒后驾驶机动车及妨害公务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某、徐某某、王某、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受伤民警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相关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案发简要经过、驾驶证信息、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周某某兼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等为由,请求对周某某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代理审判员  黄娄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劳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