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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执民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奇烽与诸暨市艺珍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奇烽,诸暨市艺珍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胡奇烽。被执行人:诸暨市艺珍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周婉珍。申请执行人周雪江与被执行人诸暨市艺珍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制作(2014)绍诸牌调确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8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应履行本金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在另案处理中,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且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诸执民字第3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傅少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