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200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927,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林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17,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本纠纷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红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健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