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88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熊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与被执行人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的执行,但被执行人熊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熊某某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