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陈辉强与苏家妮、陈小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强,苏家妮,陈小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823号原告陈辉强。原告苏家妮。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霞辉,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俊。第三人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辉强、苏家妮诉被告陈小俊、第三人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辉强、苏家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陈小俊名下价值人民币2220000元的财产。同时,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具编号为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依法查封被告陈小俊名下的位于,现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陈小俊上述房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辉强、苏家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小俊名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万丽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伟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