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03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3号申请保全人:江门市蓬江区谊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万达广场第**幢**层1716。法定代表人:吴丽燕。委托代理人:叶润民,该司员工。被保全人:程毅,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二棉路**幢***室。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保全人江门市蓬江区谊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程毅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市蓬江区谊翔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保全人程毅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粤0703财保10号民事裁定,准许江门市蓬江区谊翔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财保10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0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程毅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 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