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东阳市吴宁阿辉钢管租赁站与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章晓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吴宁阿辉钢管租赁站,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章晓,张飞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594号原告:东阳市吴宁阿辉钢管租赁站,住所地东阳市新塘路*号。经营者:蒋阿辉。委托代理人:吴锦群、赵美华,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新安街78号。法定代表人:应金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方栋,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晓。被告:张飞明。本院审理的原告东阳市吴宁阿辉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章晓、张飞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吴宁阿辉钢管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吴宁阿辉钢管租赁站负担。审 判 员 单升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