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刑执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中民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中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47号罪犯孙中民,别名XX,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05)枣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中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对其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赔196771.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鲁刑执字第12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鲁刑执字第5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以(2013)枣刑执字第12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18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中民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中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孙中民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孙中民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中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26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