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3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3580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耿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刘家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