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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3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3580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耿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刘家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