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珲春市鑫隆矿山机电有限公司与韩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恢字第2号珲春市鑫隆矿山机电有限公司,韩富:申请执行人珲春市鑫隆矿山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的(2013)珲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40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韩富工资款146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将执行款146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珲春市鑫隆矿山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韩富工资款16000元,于2015年7月9日将执行款16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5日扣划韩富工资款14554元,于2015年12月29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9900元[剩余款项4654元支付给(2015)珲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珲春市百盈电动机修理工作室]。共计支付405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2013)珲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部分,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珲春市鑫隆矿山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