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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陈丽珍与翁文龙、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珍,翁文龙,陈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388号原告:陈丽珍。委托代理人:林正贤,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文龙。被告:陈兰。原告陈丽珍与被告翁文龙、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息随本清;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丽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正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文龙、陈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陈丽珍与被告翁文龙、陈兰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014年1月25日被告翁文龙、陈兰向原告陈丽珍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利率按银行四倍计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翁文龙、陈兰归还原告陈丽珍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翁文龙、陈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肖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