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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恢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盈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西安盈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星恢执字第63号申请人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盈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盈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09)娄星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西安盈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盈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盈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鹏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彭艳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