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10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池加国、宋文波与刘晓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加国,宋文波,刘晓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10484号原告池加国,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宋文波,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强,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红,女,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加国、宋文波与被告刘晓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加国、宋文波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池加国、宋文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加国、宋文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池加国、宋文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仁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权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