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青州市鑫坤空调经销处与黄家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鑫坤空调经销处,黄家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721号原告青州市鑫坤空调经销处,住青州市文华佳苑沿街房双间3号。被告黄家森,男,出生于1973年10月27日。本院在审理青州市鑫坤空调经销处诉黄家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