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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刑一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谭理军犯故意杀人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理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刑一终字第83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理军,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家住萍乡市湘东区。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4年9月7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萍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胡晓晟,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理军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陈某甲、陈某、陈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萍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理军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2月,被告人谭理军和被害人陈某甲登记结婚,谭理军入赘到陈某甲家。婚后,陈某甲因婚姻生活不和谐提出离婚,但谭理军不同意。2014年7月份,因未能联系上陈某甲,谭理军责怪陈某甲的母亲谢某某未能帮助他与陈某甲联系,曾发“费你全家!烧你房子都给我等着”、“想想要留手还是留脚吧,要命真是太便宜了”等手机短信威胁陈某甲家人。同年9月6日,经村干部调解,谭理军写了保证书,内容包含“保证不打老婆、呵护体贴老婆”等等。陈某甲的父母同意给谭理军三个月的观察期,但陈某甲不相信谭理军的保证,对与谭理军继续维系婚姻关系未表示同意。当日20时许,在被害人陈某丙(陈某甲的父亲,殁年61岁)的家中,谭理军提出和陈某甲再谈谈他们的婚姻感情问题,遭陈某甲拒绝。谭理军强行将陈某甲从客厅抱进二人的卧室,陈某甲不断挣扎,咬了谭理军的手臂,谭理军用身体顶住房门不让陈某甲出去。被害人陈某(陈某甲的小妹妹)和陈某丙先后来到该卧室门口敲门,这时,谭理军突然从茶几上拿起一个玻璃杯猛砸陈某甲的头部致其流血并倒地。正在该卧室看电视的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的大妹妹)抱住谭理军,不让谭理军继续伤害陈某甲。谭理军挣脱后来到客厅拿起放在香案上的水果刀,在该卧室门口猛刺前来的陈某丙的腹部,致陈某丙胰腺、左肾静脉破裂,陈某丙受伤后跑到大门外并倒地。陈某乙从该卧室跑出来呼救,谭理军又在该卧室门口猛刺陈某乙的腹部、手臂,陈某乙受伤后从后门跑往邻居家求救。陈某见状赶紧转身往外跑,谭理军抓住陈某并用刀刺向其腰背部,陈某受伤后跑到大门外并摔倒在地。此时,正在卫生间洗澡的被害人谢某某听见有人喊“杀人啦”,赶紧穿上衣服往客厅方向走,走到板梯间过道时和谭理军相遇,谭理军持刀朝谢某某的胸部刺过去,谢某某急忙躲避,被刺中左手臂,谭理军继续刺伤谢某某的右手臂,谢某某逃跑并倒在客厅里。之后,谭理军返回卧室,持刀划伤倒在地上的陈某甲。后谭理军又来到大门外持刀划伤倒在地上的陈某,致陈某面部二处伤口。陈某甲从卧室走到门口时,谭理军又持刀划伤陈某甲的脸部和手臂,致陈某甲颜面部九处伤口、双手和前臂九处伤口。谭理军迅速逃离现场,陈某丙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丙系被锐器刺入左上腹致胰腺、左肾静脉破裂,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陈某乙左腹部刀刺伤(结肠脾曲贯通伤、后腹膜血肿、结肠脾曲系膜挫裂伤)、左胸部刀刺伤、左肱三头肌肌腱断裂,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伤残九级;被害人陈某甲颜面部及双上肢刀刺伤,面部创口累计长18.8cm,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谢某某左颜面部及双上肢刀刺伤,面部创口累计长8cm,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面部及右腰部创口,损伤评定为轻微伤。2014年9月6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谭理军在冯某甲家被抓获归案。原审判决查明,被告人谭理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陈某甲、陈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264.76元,其中丧葬费21791元、谢某某的医疗费2273.05元、营养费40元、误工费294.54元;陈某甲的医疗费518.02元、营养费60元、误工费441.81元;陈某的医疗费2511.80元、营养费40元、误工费294.54元。被告人谭理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231.60元,其中医疗费32151.60元、伙食费810元、营养费270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谭理军因婚姻纠纷与妻子陈某甲和好无望而对妻子及其家人产生怨恨,持水果刀报复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谭理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丧葬费、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依法应予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谭理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令被告人谭理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陈某甲、陈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264.7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231.60元。作案刀具一把予以没收。谭理军上诉提出,被害人陈某丙是自己撞到刀上的,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陈某甲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上诉人主观恶性小,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上诉人归案后如实坦白,又是初犯、偶犯,对其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上诉人谭理军和被害人陈某甲登记结婚,谭理军入赘到陈某甲家。婚后,陈某甲因婚姻生活不和谐提出离婚,但谭理军不同意。2014年7月份,因未能联系上陈某甲,谭理军责怪陈某甲的母亲谢某某未能帮助他与陈某甲联系,曾发“费你全家!烧你房子都给我等着”、“想想要留手还是留脚吧,要命真是太便宜了”等手机短信威胁陈某甲家人。同年9月6日,经村干部调解,谭理军写了“保证不打老婆、呵护体贴老婆”等内容的保证书。陈某甲的父母同意给谭理军三个月的观察期,但陈某甲不相信谭理军的保证,对与谭理军继续维系婚姻关系未表示同意。当日20时许,在被害人陈某丙的家中,谭理军提出和陈某甲再谈谈他们的婚姻感情问题,遭陈某甲拒绝。谭理军强行将陈某甲从客厅抱进二人的卧室,陈某甲不断挣扎,咬了谭理军的手臂,谭理军用身体顶住房门不让陈某甲出去。被害人陈某和陈某丙先后来到该卧室门口敲门,这时,谭理军突然从茶几上拿起一个玻璃杯猛砸陈某甲的头部致其流血并倒地。正在该卧室看电视的被害人陈某乙抱住谭理军,不让谭理军继续伤害陈某甲。谭理军挣脱后来到客厅拿起放在香案上的水果刀,在该卧室门口持刀捅刺前来的陈某丙的腹部及从该卧室跑出来呼救的陈某乙的腹部、手臂,陈某丙受伤后跑到大门外并倒地,陈某乙受伤后从后门跑往邻居家求救。陈某见状赶紧转身往外跑,谭理军抓住陈某并用刀刺向其腰背部,陈某受伤后跑到大门外并摔倒在地。此时,正在卫生间洗澡的被害人谢某某听见有人喊“杀人啦”,赶紧穿上衣服往客厅方向走,走到板梯间过道时和谭理军相遇,谭理军持刀朝谢某某的胸部刺过去,谢某某急忙躲避,被刺中左手臂,谭理军继续刺伤谢某某的右手臂,谢某某逃跑并倒在客厅里。之后,谭理军返回卧室,持刀划伤倒在地上的陈某甲。后谭理军又来到大门外持刀划伤倒在地上的陈某,致陈某面部二处伤口。陈某甲从卧室走到门口时,谭理军又持刀划伤陈某甲的脸部和手臂,致陈某甲颜面部九处伤口、双手和前臂九处伤口。谭理军迅速逃离现场,陈某丙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丙系被锐器刺入左上腹致胰腺、左肾静脉破裂,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陈某乙左腹部刀刺伤(结肠脾曲贯通伤、后腹膜血肿、结肠脾曲系膜挫裂伤)、左胸部刀刺伤、左肱三头肌肌腱断裂,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伤残九级;被害人陈某甲颜面部及双上肢刀刺伤,面部创口累计长18.8cm,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谢某某左颜面部及双上肢刀刺伤,面部创口累计长8cm,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面部及右腰部创口,损伤评定为轻微伤。2014年9月6日23时20分许,上诉人谭理军在冯某甲家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和办案说明,作案工具、玻璃杯及照片、提取笔录,证实尸体、血迹、作案工具水果刀和玻璃碎片等物品及案发现场情况与案情相符。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上诉人谭理军案发后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3、尸检照片及T恤、长裤、短裤及照片、办案说明,证实被害人陈某丙被害时所穿衣物及左腹部受伤的情况。4、萍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萍)公(刑)鉴(毒物检验)字(2014)123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陈某丙的肝组织、胃组织中均未检出毒鼠强、常见有机磷类农药及镇静催眠药物。5、萍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萍)公(刑)鉴(尸检)字(2014)6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丙系被锐器刺入左上腹致胰腺、左肾静脉破裂,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的情况。对该鉴定意见,鉴定人何华一审时出庭作证证实。6、萍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萍)鉴(损伤)字(2014)第356号、第358号、第359号、第36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谢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和陈某受伤情况。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乙左腹部刀刺伤(结肠脾曲贯通伤、后腹膜血肿、结肠脾曲系膜挫裂伤)、左胸部刀刺伤、左肱三头肌肌腱断裂,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伤残九级;被害人陈某甲颜面部及双上肢刀刺伤,面部创口累计长18.8cm,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谢某某左颜面部及双上肢刀刺伤,面部创口累计长8cm,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面部及右腰部创口,损伤评定为轻微伤。7、萍乡市安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公(刑)鉴(痕)字(2015)002号鉴定文书,证实现场主卧室地面上一枚疑似血足迹是与上诉人谭理军所穿左脚皮鞋鞋印为同一种类鞋所留。8、萍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萍)公(刑)鉴(生物)字(2014)720号DNA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上诉人谭理军作案时所穿裤子上沾染了被害人陈某甲、谢某某的血迹;上诉人谭理军的手指甲上沾染了他自己和陈某甲的血迹;上诉人谭理军使用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上沾染了陈某甲、谢某某的血迹。另外,现场遗留了被害人陈某丙、陈某甲、陈某乙、谢某某和陈某的大量血迹的情况。9、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两年前,因为谭理军对陈某甲实施家庭暴力,村里出面调解过谭理军和陈某甲婚姻纠纷。2014年9月6日下午,她和村书记陈涛、村副书记周某某、副村长陈某丁应陈某丙的要求到陈某丙家调解陈某甲和谭理军的婚姻纠纷。调解时问陈某甲为什么要和谭理军离婚,陈某甲及家人多次指责谭理军的家庭暴力行为,陈某甲说谭理军有暴力倾向,喜欢打人,她要离婚,且态度很坚决,双方没有提过别的原因。谭理军承认了自己确实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并且不断向陈家人认错。经调解,谭理军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对陈某甲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陈某甲家人表态给谭理军3个月考验期。据刘某甲所知,他们二人都没有其他感情经历,没有婚外情的迹象。10、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实2012年左右因谭理军家暴,陈某甲想离婚,经村委会出面调解当时缓和了。2014年9月6日,陈某丙到书记陈涛家里说陈某甲要求和谭理军离婚,家人多次劝阻都无法改变陈某甲离婚的决定,所以陈某丙想村里出面帮忙调解。于是,他、陈某戊、副书记周某某、妇女主任刘某甲下午一起到陈某丙家调解谭理军和陈某甲闹离婚的事。陈某甲说谭理军平时喜欢打人,有家庭暴力而且不挣钱养家,还列举了几次谭理军打她的实例,都是因为带小孩有分歧,话说不拢,谭理军就会动手,一般都是用脚踢,原来他们是一起在上海打工的,也是因为谭理军家暴,所以陈某甲才离开谭理军去别的地方打工。陈某甲当众多次指责谭理军对她实施家庭暴力,陈某丙等家庭成员也指责了谭理军对陈某甲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谭理军都承认了,并分别道歉,谭理军当场表示不会再使用家庭暴力而且表示愿意拿钱养家,但陈某甲说谭理军讲话没信用,不会相信他的这些承诺。之后谭理军写了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打陈某甲,会对陈某甲好,而且会承担起家庭责任。在村委会的调解下陈某丙等其他家庭成员都认可了谭理军的保证,但陈某甲因为长期忍受谭理军的家庭暴力,所以当时并没有认可谭理军的保证,还是执意要离婚。吃晚饭时谭理军将保证书拿给陈某甲,陈某甲说写保证书没有什么用,不相信谭理军,以前保证了几次都没有什么用,书记陈某戊就说给谭理军一年的时间作为考察,给他一个机会,陈某甲的妈妈同意给他三个月的考察时间。谭理军平日为人比较冷漠,性格比较内向。据陈某丁所知,除打陈某甲这个事情外,和家里人并没有其他什么矛盾,谭理军和陈某甲各自没有新的恋情,没有听到过他们有什么负面消息。11、证人陈某戊的证言,证实2013年6、7月份陈某甲和谭理军闹过离婚,村委会参与了调解,当时陈某甲指责谭理军对她有家暴的行为,但谭理军没有说出陈某甲有什么问题,村委会调解后,谭理军作了不再使用家暴的口头保证,他们夫妻就互相谅解了。2014年9月6日陈某丙又来找村委会去调解谭理军两夫妻扯皮闹离婚的事,下午,他、周某某、陈某丁、刘某甲一起到陈某丙家做陈某甲和谭理军婚姻调解工作。陈某甲说谭理军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一些小事打陈某甲,还点出几个谭理军原来打她的情况,导致他们夫妻感情淡薄,所以陈某甲执意要离婚,谭理军都承认了,陈某甲还说谭理军对家庭贡献有点少。做工作后,谭理军写了保证书,保证不再打老婆、听老婆的、多支持家庭等等,陈某甲一直没有同意,最后他父母同意给谭理军三个月的观察期。谭理军和陈某甲的家人应该没有过节。谭理军是个沉默寡言、不善言谈的人,很少与人交流,陈某甲也是其貌不扬,很低调的人。没有听说过二人在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12、证人陈某己的证言,证实谭理军在婚后不久就有打陈某甲的行为,他听陈某甲家里人经常说起这事,并且在陈某丙被杀的前一天,陈某丙还到他家来专门说过谭理军经常打陈某甲,陈某甲为此要和谭理军离婚,问问他对这事有什么看法。出事那天,陈某丙找了村干部来调解陈某甲夫妻离婚一事。13、证人陈某庚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的一天,陈某丙要他参与了调解谭理军和陈某甲的事,从调解的内容来看,谭理军对陈某甲之前有过家暴的行为,谭理军写了保证书,大概意思是谭理军以后不再打陈某甲、会孝顺父母之类的。14、证人陈某辛一审出庭作证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6日晚上8点多,陈某乙敲他家门喊救命,他看到她身上出血,她说家里出了事,她的姐夫在杀人。他到陈某丙家门口看见谭理军拉着他女儿往外走,他就说“谭乃(乃是萍乡方言,指年轻男子),你如何搞成这样?”谭理军没有理他。他看到陈某丙倒在自家阶沿下,看样子是受了很重的伤,他问陈某丙:“生叔,你怎么了?”,陈某丙说:“是谭乃,我不晓得他这样凶。”然后陈某丙说:“我口子痛,你帮我把腿缩一下。”他帮陈某丙把右腿轻轻弯曲了一下,陈某丙说:“喊了救护车吗?”他说:“喊了,也打了110”。过了十几秒,陈某丙说:“我不行了。”然后他听见陈某丙喉咙里咕咕响了几声,就没有什么动静了。谭理军在他们面前说过陈某丙经常抱怨他在外打工没拿过钱给家里。谭理军和陈某甲感情不好,2013年就闹离婚,后村委会出面调解了。15、证人漆某某一审出庭作证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6日晚八点左右,她在家听到谭理军家传来又哭又闹的声音,她到后门处看见陈某和陈某丙倒在她家后门不远处,陈某背上挨了一刀,有很多血。陈某请她抱女儿出来,她来到他们家大厅看到谭理军手上拿着一把刀,地上有很多血,她就说“谭乃,你怎么能做这样的事!”他没有回话,她赶紧到房里将陈某的女儿抱回家。16、证人陈某壬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6日晚上八九点钟,他听到陈某丙家里乱成一团,他到陈某丙家看到陈某丙倒在自家门口,谭理军在大厅里,之后谭理军带着他女儿走了。那天很多人到了现场。谭理军和陈某甲关系不是很好,他不清楚他们的生活作风到底有没有问题。17、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6日晚上8点左右,陈某丙家的二女儿陈某乙跑到她家,身上很多血,边跑边叫她赶快报警并且说家里杀人了,她用电话马上拔了派出所电话报了警。18、证人冯某乙的证言,证实谭理军和陈某甲结婚时感情很好,一直到2011年底发现他们没在一起,谭理军说他们在闹矛盾,但是具体什么事不清楚。2014年9月6日上午谭理军叫她到了陈某甲家,想让她调解一下他们夫妻之间的矛盾,让她做做陈某甲的工作别和她的儿子离婚,下午几个村干部在陈某甲家做他们夫妻的工作,谭理军写了保证书。当天她到她的妹妹冯群飞家住,晚上9点左右,谭理军打了2个电话给她,要她的妹夫骑摩托车去把他和他的女儿接到她的妹夫家里。接回来后,谭理军上身没有穿衣服,手上拿了一件白色的长袖衫衣,穿着黑色长裤,黑色皮鞋。她就问他:“你怎么不穿衣服?”谭理军答:“衣服被我弄脏了”,说完他就把衣服丢在桶里,她接着把衣服洗了,她的妹妹晾衣服时说:“这衣服怎么没洗干净这上面是不是血啊?”就问谭理军:“你是不是打了架?”谭理军答:“打了,和我老婆的家里打了架。”冯群飞又问他:“打了很严重吗?”谭理军回答:“有合适。”冯群飞就叫谭理军去自首,谭理军就说:“等我带一会女儿。”大概晚上11点多钟,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来到她妹妹家把他带走了。谭理军平常很内向,不喜欢说话,和她说话也不多,不喜欢和别人接触,不喜欢出门。19、证人冯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6日晚上9点多,她的姐姐冯群英2次接到谭理军电话要她的丈夫去接他,后来她的丈夫骑摩托车接了谭理军和他的女儿到她家。她看见谭理军上身打着赤膊,手上拿着一件白色长袖衬衣,揉成一团,丢进了一个桶内,下身穿一条黑色的西裤、黑色皮鞋。谭理军接着就坐在客厅一直吃水果、抽烟,她就问他出了什么事,但他并不回答,她就去后院的桶里看了一下他的衣服,发现衣服上有血迹,就去客厅问他:“你是打了架的?和谁打的架?”谭理军回答:“我打翻一家人,我老婆一家人。”她又继续问他:“打的严重吗?”谭理军回答:“有合适。”她追问到:“没打死吧?”谭理军回答:“我不知道,我用茶杯打的,我和我妈妈交待一下!”冯群英抱着陈谭双一直坐在旁边。接着谭理军说:“你们放心,我不会连累你们,到时候我会去自首!”没过多久,公安机关的人来她家将谭理军带走了,公安机关的人来之前,她们和谭理军没有向公安机关联系谭理军自首的事。谭理军到她家没多久,她的姐姐就帮他把衣服洗了。20、证人陈某癸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6日晚上9点20分,谭理军打电话给冯群英后,他骑摩托车到樟树里接谭理军和他的女儿到他家,谭理军和他们说了他砍伤人的事情。谭理军穿的长袖白衬衣、黑色裤子、黑色皮鞋,到家后谭理军将衣服脱下来丢到桶里。21、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她和谭理军结婚,谭理军做上门女婿,夫妻感情不好,因结婚后没多久,谭理军就开始打她,只要有一些争执,她说的话不如他的意他就会动手打她,他经常因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打她,一般是用脚踢她的脚、肚子等部位,实在忍受不了,所以想和他离婚,他不肯,她的态度很坚决。她的女儿在两岁以前都是在她家由她的父母带,但2012年她和谭理军闹离婚,他自己回家把女儿带到了上海去了,没有和她家打招呼。2013年上半年他们在上海,她的父亲过生日,她想回家但谭理军不让,并拿走她的身份证,于是他们之间发生了口角,当时他说过“要杀了你们全家人”。2014年他还发短信威胁她妈,大致内容是要杀掉他们全家,烧了她家的房子。9月5日她从深圳回家以后,谭理军就一直不肯和她离婚,但是她实在是忍受不了他打她,所以她态度很坚决,不和他复合。9月6日下午,她的妈妈叫了村干部来她家调解他们之间感情的事,谭理军承诺不再打她,并写下了保证书,村上来调解的人就要她给谭理军三个月的时间,如果有好转就不要再离婚了,她不想接受谭理军,一直没表态。晚上8点后,谭理军要她去卧室和他谈谈,并强行把她抱进了卧室,还顶着房门不让她出去,她就朝他右手手臂上咬了一口,他并没有任何反应,这时陈某在外面敲门要抱女儿过去睡觉,但谭理军还是不开,她就要他开门,并对他说“你自己说要好好表现,自己要拿出行动,你先让开,我要出去洗澡”,谭理军没说话,突然用左手抓住她的头发,右手拿起电视机旁边的玻璃杯对着她的头顶连砸了几下,她头上出了很多血,感觉头晕眼花,并坐到了地上,血流进她的眼睛,一时间都看不清。大概过了两、三分钟后,她看见谭理军右手拿着一把水果刀进了卧室,并对着她的脸部左右划动,她举起双手挡在脸前面,谭理军在她的脸上和两只手臂上左右划了几刀后出去了。她在卧室地上坐了几分钟等头没那么晕了,就站起来往外逃,走出卧室看见她的爸爸陈某丙和妹妹陈某躺在大门外地上,她的爸爸还在喊救命,她就朝他们走去,刚走出大门就感觉全身无力,两脚发软,并坐在大门口。这时谭理军右手拿着刀朝她脸部划,她举起双手挡在脸的前面,谭理军在脸上和双手手臂上又划了几刀,她爬到父母的卧室想报警但没有力气,这时谭理军又到卧室门口看了一下,他应该没发现她就转身离开了。过了两分钟,她爬到她的父亲那里,他已经闭着眼睛没有声音了,她的妹妹陈某喊邻居去房间看看她的女儿,后来邻居和警察都来了。他们一家都是无辜的,特别是她的父亲平常对谭理军都很好。经辨认,谭理军砸她的玻璃杯是带手柄,圆形纯玻璃制的,杯身有花朵,平时喝茶的那种。陈某甲辨认出从案发现场陈某丙私宅客厅饭桌上提取的水果刀为谭理军作案的凶器。2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谭理军应该和她娘家里没有什么矛盾。她的父亲对谭理军很好,到了吃饭的点或平常吃水果或别的会主动去叫谭理军,有时候也会主动找谭理军说说话,但谭理军很内向,不爱说话,他们关系一般,不是特别好,也没有什么冲突。她和谭理军的关系还好,他有时会主动和她说说话,她记得出事前,也是这次他回家以后,谭理军问过她:“陈某是不是一直会住在这边,不会回广西了?”她回答他:“陈某肯定会过去的,她老公家在广西有两栋自己建的房子随便她挑,她会过去的。”谭理军很暴燥,经常打她的姐姐陈某甲,陈某甲想和他离婚,但谭理军不想离婚。大概四五年前,陈某甲和谭理军在房间内吵架,当时她在门外,之后谭理军动手打陈某甲,并把房间内一个玻璃制的玩具打烂了,打开房门后,她妈进门都被扎伤了脚。2014年谭理军发信息给她的妈妈说如果不同意他和陈某甲和好就杀光她全家,还要烧了她家的房子。2014年9月5日下午,陈某甲跟她说,谭理军发狠话了,说如果不同意和好就等着看。据她所知,陈某甲在外面没有新的感情。2014年9月6日,村干部来家里对谭理军和陈某甲的感情问题进行调解,谭理军写下以后会对她的姐姐好,不再动手打她的姐姐等内容的保证书,当时她的父母同意给谭理军三个月的观察期,她的姐姐没有表态,她觉得是因为陈某甲不想和谭理军再生活下去了,她的姐姐私下跟她说过,陈某甲现在看到谭理军就怕,怕他动手打人,不愿意再和谭理军一起生活。晚上7点左右,谭理军将陈某甲拽进房间,并堵在门口不肯她的姐姐出去,她记得姐姐说:“你这样的,一点改都没有,还想我原谅你这是不可能的事。”姐姐又说要出去洗澡,谭理军又不肯,她劝他们但他们没理会她。这时陈某敲门要进来,她的姐姐就起身去开门,谭理军这时就拿起一个杯子朝她的姐姐头上猛砸,她到跟前抱住谭理军阻止他继续打她的姐姐,他用力摆脱了,她就想出去喊人进来,刚打开房门想出去,就看到她的父亲陈某丙站在门口,谭理军从她身边跑了出去并在客厅的“砍几”(萍乡方言,指香案)上拿起一样东西,她没看清楚是什么,后来才知道是她家的水果刀,谭理军右手正握着水果刀,一转身在卧室门口朝她腰部捅了过来,谭理军对她的左侧腰部捅了两下,左手肘部有一处刀伤,她的父亲还不知道她被捅伤了,还面对着卧室在看卧室里面的情况,只是慢慢转过身来,她的父亲刚转过身面对着客厅方向时,谭理军又右手持刀对着她的父亲陈某丙的腹部捅了一刀,接着手又抽了回来,她的父亲肚子上开始出血,她的父亲用手捂着肚子往大门走,在大门附近蹲了一会就摔倒在地上了。她和她的父亲陈某丙并没有尝试去将谭理军的刀抢下来,她受伤之前都不知道谭理军手上拿的是刀,她的父亲就更不知道了,谭理军拿刀的时候,她的父亲是背对着谭理军的。她十分害怕就往后门去喊人帮忙救命,好像谭理军跟过来了,她看见她的妈妈谢某某便说,哥哥杀人了,她边走边听到她的妈妈说:“你杀,你杀我试下”,她更加害怕了,赶紧到门外喊邻居、亲戚帮忙后,躺在那边的路上,后被送到医院治疗。谭理军用来捅他们的刀大概二十多公分长,黑色塑料刀柄,银色的钢制刀具。当天谭理军穿白色衬衫、黑色西裤、黑色皮鞋。经辨认,陈某乙辨认出从案发现场陈某丙私宅客厅饭桌上提取的水果刀为谭理军作案的凶器。2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谭理军脾气十分暴躁,陈某甲说谭理军很少拿钱给她家用。大概三、四年前他们两个人在家里卧室里吵架把玻璃杯子都打烂了,她打赤脚到房里看,地上的玻璃把她的脚都刺伤了。近两年,陈某甲说谭理军经常因小事殴打她,她想跟谭理军离婚,谭理军不愿意离婚,他们两个人因此吵了几次架。2013年2月以后,谭理军殴打了陈某甲,陈某甲就离开上海去深圳打工了,并向谭理军提出离婚。2014年8月份,谭理军要她把陈某甲叫回来,她说不知道陈某甲什么时候回家,也不一定叫得回来,谭理军就发短信说不想和陈某甲离婚,如果硬是要离婚,他会杀她家里人,还要放火烧她家里的房子,如果离婚就要给他钱,给他房子,她回复谭理军不要这样说话。2014年9月6日下午,他们联系了村干部到她家帮忙调解说和这个事,谭理军当时承诺不再殴打她的女儿,还写了保证书,说给他三个月的时间,如果三个月内还打人就离婚。晚饭后她洗澡时突然听到有人大喊杀人啦,她赶紧穿上衣服出来走到板梯间时,谭理军拿她家那把长约20厘米的单刃水果朝她胸口刺过去,她急忙用左手抓住刀刃,侧身躲避,于是被刺中左手臂,她大喊“你还敢杀人不是”,接着他又用水果刀在她脸部下巴处划了一刀,之后在右臂上刺了一刀,左手食指被刀割伤,她跑向客厅流了许多血,倒在大卧室门口,后爬起来走出大门口,看到她的丈夫倒在门口最后一个台阶上喊救命,陈某甲倒在槽门旁。谭理军抱着他女儿出去时,小孩还问谭理军“爸爸,你为什么把爷爷奶奶杀了,地上这么多血。”谭理军当日穿白色上衣、深色西裤、黑色皮鞋。经辨认,谢某某辨认出从案发现场陈某丙私宅客厅饭桌上提取的水果刀为谭理军作案的凶器。2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陈某甲说她说话不合谭理军的意,谭理军就会打骂陈某甲,因谭理军经常打陈某甲,陈某甲受不了谭理军的家庭暴力,执意要和谭理军离婚。因此谭理军一直和家里闹不愉快,还发短信威胁家人,她的妈妈谢某某曾拿她的手机短信给她看,上面有谭理军在上海打工期间发给她妈妈的信息,大致内容就是如果她妈妈不让陈某甲和他过日子的话,他就烧掉她家房子,杀光她家的人。谭理军平时不爱说话,脾气很暴躁,很偏激,为人专横霸道。农历八月初五,谭理军带他女儿从外面回来那天上午,她带着她的女儿在她姐和谭理军的房间里睡觉,她听到谭理军叫她起来,他说他女儿昨晚坐火车没睡觉,她说“家里那么大,不可以睡吗?”谭理军就说他女儿要睡觉,要她起来,但她没有起来,大概10分钟后,邻居刘春英到她家叫她起来,说谭理军虽是入赘但毕竟是按风俗习惯招进门的,之后她妈将她的女儿抱走了,她也离开了那房间。2014年9月6日晚上,她去陈某甲房间叫她女儿,发现房门打不开,陈某甲在里面说谭理军把房门堵住了,一会儿后她突然听到房间里有杯子打掉的声音,然后传来很激烈的争吵声。她就叫了她的爸爸陈某丙过来,她爸用脚踢门,她去客厅冰箱拿水果刀来开门但没看到,等她转身去陈某甲房间时她看到陈某甲坐在地上,头上全是血,血还往脸上流,陈某乙很惊恐地从房间里跑出来,谭理军拿着刀从房间里追着陈某乙出来了。她在转身准备往外跑时,谭理军抓着她的右手臂并往她右侧后腰处捅了一刀,她大叫并挣脱后往外跑,摔倒在大门口楼梯处地上,她发现她的爸爸陈某丙倒在她旁边,肚子上全部都是血,还用很微弱的声音不停地喊救命。这时谭理军又拿刀朝她这边走来,她就把眼睛闭起来了,之后她感觉谭理军在她脸上弄了一下,她睁眼看到谭理军往客厅方向走,邻居过来将她的女儿抱开了,后她就在她的父亲旁边找到手机跑到邻居家报警、急救。经辨认,陈某辨认出从案发现场陈某丙私宅客厅饭桌上提取的水果刀为谭理军作案的凶器。25、上诉人谭理军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6日下午,村委会来他家给他的老婆陈某甲做思想工作,他的岳父要他写保证书,给他三个月的时间,他写保证书保证不打老婆,他的老婆还是坚持要离婚。晚上8点多,他想和他的老婆好好谈谈夫妻感情的事,就抱着他的老婆进他们房间,对陈某甲说:“再给我一次机会”。陈某甲说已经给过他机会,不会再给他机会,并坚持要跟他离婚。陈某甲说“给过你机会不会再给你机会”,是因为2013年5月,他在上海打了陈某甲,用脚踢的,当时陈某甲就想跟他离婚,但最后被他劝回了。他对陈某甲说:“可不可以原谅我,以后好好过。”他的老婆吵着说要出去,大吵大闹要他“死远点”、“不和你过”,同时还踢他,咬了他的右大臂一口,他说:“你咬吧,我不会生气的”,她说:“让我出去,死远点,我不想和你过。”她又咬了一口刚才那位置,他用身体顶住房门不让陈某甲出去。他听见他的岳父一直在门外敲门,因他的老婆坚决要离婚,他看没有机会挽回,想给她个教训,就从电视机旁拿了一个玻璃杯子砸在他的老婆的额头上、头顶上,砸了两下,第二下杯子砸碎了散落一地的玻璃渣,陈某甲流了很多血,发出尖叫,他的岳父撞开门进来从他身后抱住他的腰部,阻止他殴打陈某甲,在房间里的冬冬(指陈某乙)用双手抱住他的右手,他立即挣扎开来,跑到客厅里找行凶的工具,看到客厅靠近他们房间的“炕几”(指香案)上有一把水果刀,他右手拿起水果刀,他的岳父冲上来想夺他的刀,试图抓他拿刀的手,他从正面用力在他的岳父肚子上捅了一刀,当时感觉手有点麻,有点酸,他的岳父叫了一声“哎哟”倒地了,他看见陈某丙的血从腹部流出来掉在地上。冬冬也冲上来抓他的左手,他便右手持刀朝冬冬左腰部、左肘部各捅了一刀,冬冬被他捅了之后也倒在地上。他当时在气头上,对冬冬没有其他的怨言。他看到陈某甲被他砸了头部后还靠着床坐在地上,便冲上去用刀划陈某甲的脸部,陈某甲用双手捂住自己的脸,他用刀朝没有捂住的脸部划,要她破相以后不能出去偷人。后来他看到萍萍(指陈某)在客厅里想往外跑,便冲上去从后面朝萍萍后腰部捅了一下,并在她右脸划了一刀,因萍萍带陈某甲到深圳打工,带坏他的妻子,另外萍萍和她老公跟他抢房子。他看到他的岳母从后院跑过来,到了楼梯间并对他说:“我不怕你!”他心想已经杀了这么多人了,一不做二不休便冲上去持刀朝她身上捅去,她赶紧侧身躲了下,捅在左手臂上了,他的岳母被捅后想走,他把刀往前一送又对着她右手大臂捅了一刀,因为她一直隐瞒陈某甲的行踪、电话号码,并且希望他离婚,直接原因是谢某某出来后说他有本事对着她来,她不害怕他。他发现陈某甲已从卧室出来仰面躺在大门口,双手捂着脸,他就走上前去,又用刀在她脸上划了三刀。之后他到后院井边洗手,顺便把水果刀也洗了,洗手出来后他看见陈某甲和陈某丙已经躺在房子门口的坪里面,他将水果刀扔在客厅饭桌上,抱着他的女儿急匆匆逃离现场,逃到他的姨妈冯群飞家,路上打电话给他妈让他的姨父接他们到他家的。因怕她们太担心,在他的姨妈家他只说他在家里打架了,不是很严重,让她照顾一下小孩,说等下公安局的人可能会来找他,他在这等。他这次捅人主要是他的老婆吵着要和他离婚,岳父母、大姨子、小姨子帮着他的老婆欺负他,排挤他。他砸伤了他的老婆没有回头路了,且他们想抓他、拦住他,他怕自己吃亏,这几年他受尽了委屈,老婆一点希望都不给他,他对她充满了怨恨,对他们一家人都很愤怒,所以干脆都捅过去,让他们都倒下。他和他们关系不好,他们一直都很排斥他,并且明知他没有房子住,要把他赶出家。他的老婆要和他离婚,岳父、岳母觉得他不好,想拉小姨子萍萍的丈夫入赘,就支持他的老婆和他离婚,对此,他非常愤怒。岳父母平时对他不理不睬,什么事情都不和他商量,看他不顺眼,他回到家问他们他的老婆在哪里、电话号码是什么、他的老婆回到家,他们都不告诉他。他之前打过陈某甲,他觉得陈某甲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在外面找了男人。陈某甲告诉他她找了一个男人,要他也找过一个。案发前三个月左右,他的岳母不告诉陈某甲的下落,他很气愤,就发包含“想想要留手还是留脚吧,要命真是太便宜了”等内容的短信给她。2014年8月29日,他带着女儿从上海回到家中,看到小姨子萍萍睡在他自己住的房间的床上,因他的女儿头一天晚上在火车上只睡了一个来小时,他叫萍萍起来,他想移一下床,让女儿睡觉,萍萍不起来,说房子有她一半,因此他们发生了争执,后来听邻居说萍萍是她叫起来的,说他是按村里的习惯放鞭炮接进来的,她不应该睡在他的婚房。他使用的作案工具是他的岳父家中的一把水果刀,大约15公分长,刀柄是黑色的塑料,长约七八公分,刀刃是单面的钢制刀刃,长约八九公分。他当天穿白色衬衫、黑色西裤、黑色皮鞋,衬衫上沾了血迹,在他的姨妈家洗过。他鼻子和左手虎口被陈某丙指甲划伤,右手上臂的红肿也是陈某丙抓他形成的,右手肘关节是推拉中撞在门上形成的。经辨认,谭理军辨认出从案发现场陈某丙私宅客厅饭桌上提取的水果刀为谭理军作案的凶器。26、人身检查笔录,证实2014年9月7日,检查人员在湘东区公安分局办案中心人身检查室发现上诉人谭理军鼻梁左侧见一表皮剥脱,左手虎口旁见一已结痂伤口,左手上臂内侧中段见一红肿,右手肘关节见一表皮剥脱伴红肿。27、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证实上诉人谭理军入所时右肘关节处见一硬币大小皮肤擦伤,内侧见一处淤青,其他无异常。28、侦查机关出具的关于对上诉人谭理军讯问合法性的说明,证实侦查人员对上诉人谭理军依法审讯,不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29、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保证书,证实上诉人谭理军与被害人陈某甲系夫妻关系,案发当天村委会对两人婚姻纠纷进行调解时,上诉人谭理军书写了保证书保证不再打陈某甲的情况。30、手机提取笔录、手机短信照片及提取笔录、短信记录,证实上诉人谭理军发短信给被害人谢某某威胁其全家的情况。3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上诉人谭理军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2、办案说明,证实上诉人谭理军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情况。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谭理军辩称其没有故意捅刺被害人陈某丙,是被害人陈某丙自己撞到刀上。经查,上诉人谭理军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系其用刀捅被害人陈某丙,且有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予以佐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丙系被锐器刺入左上腹致胰腺、左肾静脉破裂,鉴定人一审当庭证实上腹部创口达到脊柱的位置,刺穿了整个腹腔,足以认定上诉人谭理军非持刀捅刺被害人陈某丙,不足以造成如此伤害。上诉人谭理军的该上诉意见与已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谭理军提出被害人陈某甲对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的意见。经查,陈某甲因婚姻生活不和谐提出离婚,陈某甲在与谭理军的婚姻关系中并不存在过错行为。陈某甲在谭理军强行将其抱进卧室并阻止其离开房间的情况下,咬、踢谭理军,属于正常的反抗行为,不应成为上诉人谭理军故意杀人的理由。被害人陈某甲并无违反法律法规,也无侵犯上诉人谭理军的合法权益,不具有诱发上诉人谭理军的犯罪意识,促成犯罪行为发生或激化犯罪程度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上诉人的该上诉意见与已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谭理军因婚姻纠纷与妻子陈某甲和好无望而对妻子及其家人产生怨恨,持水果刀报复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上诉人谭理军辩称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经查,上诉人谭理军先用短信威胁被害人,在与妻子和好无望的情况下报复行凶,先用杯子砸陈某甲的头部,而后持刀捅、划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乙、陈某、陈某甲及谢某某,致陈某丙因被锐器刺入左上腹致胰腺、左肾静脉破裂,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致陈某乙右腹部刀刺伤致结肠脾曲贯通伤、后腹膜血肿、结肠脾曲系膜挫裂伤等。综合本案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及作案时间分析,上诉人谭理军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及其他受害人的伤害后果系持放任的态度,其行为属故意杀人。上诉人谭理军的该上诉意见与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上诉人谭理军归案后如实坦白,又属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已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但原判已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再以此请求从轻不妥,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谭理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黄卫民代理审判员  徐弘一代理审判员  钟圣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