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执民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吴海滨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吴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民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被执行人吴海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仲裁字第21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海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海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海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吴海滨(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30的存款人民币126520044.9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公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