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3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郝风付诉被告何宝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风付,何宝山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3297号原告郝风付,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被告何宝山,男。原告郝风付诉被告何宝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风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风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如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