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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3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郝风付诉被告何宝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风付,何宝山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3297号原告郝风付,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被告何宝山,男。原告郝风付诉被告何宝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风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风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如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