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覃文婕与刘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文婕,刘志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2713号原告覃文婕。被告刘志远。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文婕诉被告刘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文婕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志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作为本案当事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文婕撤回对被告刘志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覃文婕负担。审 判 员 覃初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覃诗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