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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仲九玲与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九玲,宣城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11-1号申请执行人:仲九玲,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赵关信,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仲九玲与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仲九玲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14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1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110元,转帐至帐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庆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洁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