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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2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麻智勇与楼建成、张孝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智勇,楼建成,张孝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2498号申请执行人:麻智勇。被执行人:楼建成。被执行人:张孝锋。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8日本院以(2015)绍嵊执民字第249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孝锋所有的座落于嵊州市官河南路318号米兰阳光米兰阁4幢一单元201室(房产证号:01**)。现经双方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支付了部分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孝锋所有的座落于嵊州市官河南路318号米兰阳光米兰阁4幢一单元201室(房产证号:01**)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财 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