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葫民终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林长利与被上诉人刘铁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长利,刘铁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17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长利委托代理人:石宝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铁印上诉人林长利与被上诉人刘铁印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长利的委托代理人石宝元,被上诉人刘铁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查明:2013年林长利承包了阜新市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通过他人介绍,刘铁印与案外人张国权、张利、沈乃慧(曾用名为沈小明)四人一起在林长利处干了5、6、7、8四个月的木工工程。林长利按照工资表发放工资时,刘铁印代替其他三人领取了工资并且签名。另查明,2013年6月份,刘铁印与其他三人所干木工工程含计时和计件(包活儿)两种,即存在计时和计件两种工资形式。刘铁印在林长利处分两次领取6月份工资,一次工资合计为12,740.00元(其中刘铁印3,220.00元、张国权3,220.00元、张利3,220.00元、沈小明3,080.00元),另一次工资合计为14,700.00元(其中刘铁印5,180.00元、张国权2,800.00元、张利3,920.00元、沈小明2,800.00元)。庭审中林长利诉称12,740.00元系刘铁印在内的四人应得的6月份工资,而14,700.00元系刘铁印重复领取而多得的工资,刘铁印应将该款退还林长利。刘铁印辩称其两次领取6月份工资分别是6月份的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并未多领工资,不应返还。原审认为:刘铁印在林长利处分两次领取6月份工资是事实。林长利主张刘铁印重复领取了6月份计时工资,在刘铁印对其说法不认可的情况下应提交确凿证据加以证明。林长利方证人张松儒称,2013年6月刘铁印及其他三名案外人在林长利处确实干了计时和计件两种木工工程,但计件工资是另外发放的,计件工资的工资条已在刘铁印领取计件工钱后被老板撕毁了,刘铁印领取的二次6月份工资均是计时工资,是重复领取的。此证言不足以证明6月份计件工资已另外发放,同时也不能充分证明刘铁印分两次领取6月份工资即为重复领取。因刘铁印等四人在林长利处干计时和计件两种活儿,那么其在林长利处分两次代为领取6月份工资并不与常理相悖。另从林长利方证人证言内容、领取工资记录中所记载的工资金额、累计天数及工资记录名头看,前述证据均无法证明刘铁印重复领取了6月份计时工资这一事实。因此,林长利要求刘铁印返还重复领取6月份工资的证据不足,故对林长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林长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元,由林长利承担。林长利上诉称:我在2013年夏季承包阜新市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其中木工活由刘铁印带三个人施工。同年9月开资时,会计从伙食费表中查出勤天数,给刘铁印等四人开了工资。事后总工张松儒找到工资表,刘铁印等四人又重开了一份工资,合计14700元。经我追讨此款,刘铁印虽认账但不予归还。我在一审法院的规定时间内补交的证据既没否定又没认可,却以我的证据不足不由,驳回了我的诉求。我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刘铁印答辩称:没有重复开工资,14700元是我们应得的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上诉人林长利提供的记件工程的记工单,载明了被上诉人刘铁印等四人,所完成计件工作量及应得的工资金额27322元,且该工资被上诉人刘铁印亦认可领取。但是已领取的工资金额27322元,是否为被上诉人刘铁印等四人所完成的全部计件工作量所核算的工资,事实不清,应予查明。另6月份被上诉人刘铁印等四人应得的日工工资及计件工资分别应为多少,及重复领取而多得的日工工资是14700元还是12740元,事实不清,亦应予查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赵红梅代理审判员  张信骋代理审判员  王嘉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宁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