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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216号罪犯王新,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冯庄乡罗桥村**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4日以(2010)富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执行自2009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该犯及同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10)延中刑终字第0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曾被监管过。于2010年5月19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王新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