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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小军与达州市通川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军,达州市通川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702行初7号原告张小军,男,生于1980年12月9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达州市通川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邓大学,局长。原告张小军诉被告达州市通川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军撤回对被告达州市通川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 胜审 判 员  杨化刚人民陪审员  李秉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寒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