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执加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丁海涛与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海涛,杨喆,深圳泰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执加字第54号申请人丁海涛,男,汉族,1990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睢县。被申请人杨喆,男,汉族,1981年3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哈尔滨是因道里区。被执行人深圳泰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喆。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丁海涛与被申请人杨喆、被执行人深圳泰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丁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丁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丁海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冬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智明(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