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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吕宝龙与蔡学武、夏玉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宝龙,蔡学武,夏玉兰,胡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020号原告:吕宝龙。委托代理人:黄世雷,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学武。被告:夏玉兰。被告:胡芳芳。原告吕宝龙与被告蔡学武、夏玉兰、胡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吕宝龙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高高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李明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