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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03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金×诉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3民初241号原告:金×,女,1966年6月17日出生,朝鲜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李××,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翠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