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徐曰明等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曰明,孙家凤,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徐曰明,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孙家凤,女,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以西工业南路以南行政审批中心9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曰明、孙家凤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曰明、孙家凤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曰明、孙家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曰明、孙家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9元,减半收取589.5元,由原告徐曰明、孙家凤负担。审 判 长 张斌审 判 员 李青代理审判员 梁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