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6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奎库与徐明浩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奎库,徐明浩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6406号原告杨奎库,男,1989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周某,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明浩,男,1987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霍某,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奎库诉被告徐明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奎库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奎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奎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00元,由原告杨奎库负担。审判员 李秀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