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77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深圳市学之易软件有限公司员工,暂住深圳市罗湖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肖裔涛,广东茂亨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5)2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和2016年1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韩某乙、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肖裔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5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韩某乙通过“私密花园”网站认识,双方约会了几次后,张某要求韩某乙帮其还清信用卡人民币5、6万元的欠款,就同意做韩某乙的长期情人。2014年5、6月份,韩某乙帮张某还清了信用卡欠款,7月份,张某入职韩某乙的公司工作,两人保持情人关系。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因赌博输钱,就找机会跟韩某乙谎称其一个从小认识的在珠海的朋友的男朋友是在澳门赌场放高利贷的,放人民币5万元,每个月可以得人民币2500元的利息,韩某乙觉得收益可观,就将人民币5万元转到张某的银行卡上,让张某拿给珠海朋友的男朋友去放贷,张某拿到钱后,将钱用于赌博等挥霍,并每个月将人民币2500元所谓的利息转账给韩某乙。被害人韩某乙每个月收到所谓的利息后,信以为真,于2015年1月6日再次转账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25万元,于2015年4月15日又转账给张某人民币70万元。2015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谎称放贷那边需要资金周转,欺骗被害人韩某乙再次通过信用卡套现等方法筹集给其人民币30万元。至此,被告人张某以投资澳门赌场放贷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韩某乙共计人民币130万元,除去返还所谓的利息共人民币13万元左右外,其余的钱均被张某用于赌博挥霍一空。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张某因赌博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13日,民警将被告人张某传唤到案,同日,被害人韩某乙出具撤案申请,表示谅解被告人张某。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认罪,并已退赃,基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且被害人已谅解被告人,表示不追究被告人任何法律责任,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被害人韩某乙当庭表示,其与被告人张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张某并非有意欺骗其,而是担心赌博影响她在其心目中的形象所以才撒了谎,其之所以前往公安机关报案是因为误会了张某,现其已完全谅解张某,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让她早日回归社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的家属向被害人韩某乙退赃人民币117万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某的身份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对账单、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撤案申请、谅解书、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韩某乙的陈述;证人李某、孙某、韩某甲、蔡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且能通过家属退赃,使被害人免遭特别重大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本案中,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以及被告人退赃、取得谅解等情节,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已大大降低,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婷人民陪审员 夏文郁人民陪审员 侯媛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晓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5页共7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