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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焕举与司小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举,司小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第28号原告王焕举,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司小扁,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焕举与被告司小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7元,减半收取42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司学敏人民陪审员  张空军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仝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