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甬行审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周文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周文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甬行审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大榭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卫光,主任。委托代理人贺春曙,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红玲,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文苗。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甬榭管拆裁字(2015)第26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将被执行人周文苗坐落于宁波大榭开发区下厂村的房屋搬迁腾空。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2月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本案审限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至2015年1月24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由于宁波大榭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据此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拆迁双方当事人已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本案已无强制执行的必要,且该撤回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对被执行人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可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对甬榭管拆裁字(2015)第26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星光审 判 员  贾红霞代理审判员  巩祥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