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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夏×与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1民初67号原告夏×,男,1941年3月15日出生。被告霍×,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原告夏×与被告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敏敏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被告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1月8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22日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7)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2011年10月10日原、被告登记复婚。复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几年夫妻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之间沟通困难。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但被告与原告的关系并无改善,争吵依旧。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调解和好的可能,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号的房屋一套(房屋价值一百万元);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霍×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没有大的矛盾,我们挺好的,在2015年12月我们吵架是因为我跟原告要他的退休工资,原告不给我,我们就吵起来了,后来原告报警了,之后跑出去住在他侄女家里不回来,我托原告的朋友让原告回家,原告也不回来。我承认我不对,但谁都不会因为吵架就起诉离婚。因为不同意离婚,所以原告要求分割房产,我也不同意。经审理查明:夏×与霍×于1999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后经本院作出(2007)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2011年10月10日,夏×与霍×登记复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夏×自2015年12月16日离家至今。现夏×诉至本院,要求与霍×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霍×认为夫妻双方没有大的矛盾,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分割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夏×、霍×结婚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虽然双方于2007年离婚,但二人于2011年复婚,现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需要指出的是,夫妻情分难能可贵,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在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和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时,从维护家庭和谐出发,坦诚面对问题,积极化解矛盾,本着及时沟通、互相信任、互谅互让、互相包容的原则来处理。故原告夏×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夏×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子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