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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喻正英与被执行人马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正英,马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喻正英。被执行人马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喻正英与被执行人马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并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乌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阿不都热西提审判员 买  彦  军审判员 肖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  伟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