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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李厚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舒赣、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厚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舒赣,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47号原告李厚成,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刘方明,经理。被告舒赣,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47号。法定代表人王桂林,董事长。原告李厚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舒赣、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厚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厚成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厚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0元,减半收取450.00元,由原告李厚成承担。审判员  明祖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