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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5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陈作快与尹松华、尹喜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作快,尹松华,尹喜宝,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523-1号原告陈作快。被告尹松华。被告尹喜宝。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陈作快与被告尹松华、被告尹喜宝、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当事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夏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