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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鹤山市丽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鹤山市卡欧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丽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鹤山市卡欧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民初244号原告:鹤山市丽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李锡照。被告:鹤山市卡欧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林菊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山市丽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卡欧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山市丽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鹤山市丽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一���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艳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