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卢珺玮诉被告漯河市新都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珺玮,漯河市新都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78号原告卢珺玮。被告漯河市新都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告卢珺玮诉被告漯河市新都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珺玮诉称:2015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以每月每平方70元的价格租赁被告所有的面积为60.9㎡的门面房用于做美甲、纹绣等美容业态。被告承诺在合同规定的原告经营期内,本营业场所不多于4家专业独立的美甲美容店铺,其他商户不得经营与被告业态相似的业态。如果被告违约,被告赔偿原告一切损失。在开业时原告发现上诉商场中已经开办了5家与原告经营的业态相似的店铺,被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租赁合同、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卢珺玮无法提供被告现在的具体住址,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珺玮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予以退回给原告卢珺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佳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