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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02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会杰与刘明、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杰,刘明,张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2982号原告张会杰。委托代理人武兆清、刘新建(实习),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被告张琳。原告张会杰与被告刘明、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文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会杰委托代理人武兆清、刘新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明、张琳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会杰诉称,2014年5月30日,二被告与我签订借款合同,自本人处借款现金110000元。其中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301日起至2014年7月29日止。同时约定“如不能按期还款,每逾期一天,自愿承担由于逾期还款给甲方照成的损失1000元整”。2014年7月29日,被告的还款期限已至,其二人果然未能如期还款。2015年3月24日,我们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由二被告偿还本人本金及由于逾期还款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78000元。因二被告未如约还款,故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78000元。被告刘明、张琳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明与被告张琳系夫妻。2014年5月30日,被告刘明、张琳向原告张会杰借款11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7月29日止;如不能按期还款,每逾期一天,二被告自愿承担由于预期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0元,并承担预期还款期间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因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借款合同、借据等为证。本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故原告张会杰要求被告刘明、张琳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了还款期限,二被告到期未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明、张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会杰借款178000元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执行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被告刘明、张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